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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于晶与谢文雯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谢文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34号原告于晶。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告谢文雯。原告于晶与被告谢文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婷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晶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告谢文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晶诉称:2014年9月7日,被告谢文雯向原告于晶借款30,000元,约定2014年10月7日还清。2014年10月2日,被告谢文雯再次向原告于晶借款60,200元,约定2014年10月6日归还。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90,200元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200元及违约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8日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文雯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诉请金额均为该笔借款的利息,对于利息的约定在被告与原告外甥女的短信记录中有说明,但是现在短息记录没有了。除此以外,2014年10月2日给原告打的欠条是被告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2014年10月2日被告一共打了3张欠条,包括60,200元这张欠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开庭审理时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2张,证明2014年9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2014年10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200元;证据二、保证书,证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2014年10月6日前将借款还清;证据三、临时行驶车号牌,证明被告用此车为借款提供担保;证据四、人民币账户明细,证明2014年9月3日被告在原告银联卡上支取了30,000元。被告谢文雯经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款金额是利息不是本金;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在原告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这个临时牌照不是抵押的证据,是被告的车出了事故,被告暂放在原告侄女处;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卡是原告的卡,当时被告和原告的外甥女到曼哈顿旁边的银行提现30,000元,取款后又把该30,000元给了原告外甥女,作为之前欠款的利息。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四,因其真实、合法,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出示证据三,因其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其不予采信。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谢文雯向原告于晶借款30,000元,并于2014年9月7日为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4年10月7日归还借款;2014年10月6日,被告谢文雯再次向原告于晶借款60,200元,承诺于2014年10月6日归还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于晶与被告谢文雯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谢文雯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逾期还款,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实际是对逾期利息的主张,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被告谢文雯陈述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下签订的抗辩理由,因其无证据证明胁迫事实,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文雯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于晶借款本金90,200元;二、被告谢文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于晶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90,2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