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丽丽与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许丽丽,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刘君,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丽丽与被告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