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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许丽丽与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54号原告:许丽丽,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被告:刘君,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许丽丽与被告刘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