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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秀清与张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清,张芳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罗秀清,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芳超,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清与被告张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