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罗秀清与张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清,张芳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罗秀清,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芳超,男,1985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清与被告张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秀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学军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