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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良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谈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28号原告谈某,女,1989年6月2日生。被告苏某某,男,1986年8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可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