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贾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贾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71号原告王国辉,男,汉族,1989年6月6日出生,农民。被告贾得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农民。原告王国辉与被告贾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王国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