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平顶山市九头崖超市双丰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平顶山市九头崖超市双丰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平顶山市九头崖超市双丰店,住所地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平顶山市九头崖超市双丰店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规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