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监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维龙与王为国、冯响玲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为国,冯响玲,苏维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监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为国。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响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维龙。再审申请人王为国、冯响玲因与被申请人苏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邳铁民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为国、冯响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为国、冯响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