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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与刘忠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刘忠山,王海琴,张廷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816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北京顺义区。委托代理人李冉,男,汉族,1985年出生,现住河北省。被告刘忠山,男,汉族,1972年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海琴,女,汉族,1976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廷键,男,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山、王海琴、张廷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  晴审 判 员 文  辉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若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