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与刘忠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刘忠山,王海琴,张廷键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816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北京顺义区。委托代理人李冉,男,汉族,1985年出生,现住河北省。被告刘忠山,男,汉族,1972年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海琴,女,汉族,1976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廷键,男,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山、王海琴、张廷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 晴审 判 员 文 辉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若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