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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顺斌,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葛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李朝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赵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