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杜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庭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