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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杜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杜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以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 庭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