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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霍士清与赵素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士清,赵素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霍士清,农民。被告赵素彩,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士清诉被告赵素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士清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士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士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霍士清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