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定乐与姚文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陈定乐,1970年10月13日,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敏,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田。原告陈定乐诉被告姚文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定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敏、被告姚文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合作过装饰装修项目,被告长期拖欠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4月,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承诺2014年6月付清,但期满未付并拖欠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1000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61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欠条一份、承诺书一份。被告辩称,被告所在的单位拿到了增产道小学的工程建设权,在工程结束的时候,增产道小学没有结清工程款;原告是包工头负责具体装修工作,被告和陈定乐签订了增产道小学加固装修合同,原告没有签字。2013年春节前当时被告没钱,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答应在2014年4月给原告付款,见欠条付款。2014年4月付款的时候,结账的单据和欠条原告未带,当时被告先给了原告9000元,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被告举证如下:账目清单1份,工程结算清单4张,被告书写结算单1份,工程承包合同1份(原告未签字),原告收条复印件3张。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承保增产道小学施工工程,将部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欠原告工程款5万元,预计在七月份付清此款。后2014年4月9日原告到被告处领取欠款时,因原告未带欠条,故被告仅给付被告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余款2014年6月15日前付清。上述事实,原、被告均当庭自认,及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欠原告工程款,至今为付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抗辩该欠款系公司欠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考虑被告两次向原告作出承诺,并实际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全面履行,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一节,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姚文田给付原告陈定乐欠款人民币41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定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姚文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永祺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