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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孟与杨帆、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杨帆,杨远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817号原告赵孟,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杨帆,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杨远宗,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诉被告杨帆、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于被告杨帆的如下财产除了办理抵押登记给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外余额部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50万元为限。一、座落在容县石寨圩证号为容国用(2006)字第17060748号、容国用(2006)字第17060749号的土地;二、座落容县容州镇车站××路××证××为××(××)字××(××在××、××、××、××、××在××州镇西郊××号证号为容国用(2012)字第17121154号(登记在杨帆、韦颖、封圳锋名下)的地产所属杨帆份额。三、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加油站后背木香××单元××房(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县容州镇中环路加油站后背木香花苑1幢2号车库���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自愿提供属原告所有的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容州宾馆商业街2号楼101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州宾馆商业街2号楼102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州宾馆商业街2号楼103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生效后能顺利执行,根椐《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帆所属的如下财产:一、座落在容县石寨圩证号为容国用(2006)字第17060748号、容国用(2006)字第17060749号的土地;二、座落容县容州镇车站××路××证××为××(××)字××(××在××、××、××、××、××在××��镇西郊××号证号为容国用(2012)字第17121154号(登记在杨帆、韦颖、封圳锋名下)的地产所属杨帆份额。三、座落在容县容州镇××加油站后背木香××单元××房(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容县容州镇中环路加油站后背木香花苑1幢2号车库(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号)的房产(以上财产除了办理抵押登记给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外余额部份价值以人民币25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有擅自出卖、变卖、抵押、变更等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