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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殷友金、周锦凤等与殷长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友金,周锦凤,殷长龙,殷长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756号原告殷友金,男,汉族。原告周锦凤,女,汉族。原告殷长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荣杰(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长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兴宽。委托代理人朱晓燕,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友金、周锦凤、殷长龙诉被告殷长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友金、周锦凤、殷长龙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友金、周锦凤、殷长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友金、周锦凤、殷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殷友金、周锦凤、殷长龙负担。审判员  施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