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雪梅与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行政拘留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行监字第00010号吕雪梅:你不服本院(2015)三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及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你于2014年3月8日上午带着四块写有“湖滨区非法侵占土地、暴力拆迁、致人伤残”等字样的自制方形纸板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上访,大喊大叫引起围观,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工作秩序,该事实有对你、吕书义、高虎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王结昌、李冰峰、陈新高、李俊峰、杨杰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审判员 路增广书记员 马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