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桴、黄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黄桴,黄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三明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洋坊华厦汽车城。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锦水,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桴,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黄标,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桴、黄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