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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桴、黄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黄桴,黄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33号原告三明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洋坊华厦汽车城。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锦水,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桴,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黄标,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桴、黄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三明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