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计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繁荣小区11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张继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兰环,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计成,48岁,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计成已在原告起诉前死亡,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00元,由原告朝阳金正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