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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冈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成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 判 长  钱文祥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