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冈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冈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成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 判 长 钱文祥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人民陪审员 王 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