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酒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被执行人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焱。本院在执行酒钢(集团)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双方自行协商,本案已处理完毕,故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