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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文尧与王连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尧,王连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叶文尧。被告:王连心。原告叶文尧为与被告王连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文尧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