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叶文尧与王连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尧,王连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叶文尧。被告:王连心。原告叶文尧为与被告王连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叶文尧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屠超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