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杨伊诺与人杨柯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伊诺,杨柯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杨伊诺,女,200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街道。法定代理人王曼,系杨伊诺之母。被执行人杨柯楠,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伊诺与被执行人杨柯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伊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36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柯楠已向本院交来执行案款3600元,申请执行人杨伊诺已将该款领走,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