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2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胡爱桥与孙初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桥,孙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201-1号申请执行人:胡爱桥。被执行人:孙初生。本院在执行胡爱桥与孙初生(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77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执民字第5080号案中对被执行人孙初生名下的位于某某地的房屋进行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孙初生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633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