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环进与被告林泽华、刘楚全、刘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环进,林泽华,刘楚全,刘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刘环进,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环南东路021号。被告林泽华,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共区宿舍。被告刘楚全,男,1940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江垭镇林场二工区宿舍。被告刘妙,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环进与被告林泽华、刘楚全、刘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环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环进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环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环进负担。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