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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环进与被告林泽华、刘楚全、刘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环进,林泽华,刘楚全,刘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刘环进,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环南东路021号。被告林泽华,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江垭林场一共区宿舍。被告刘楚全,男,1940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江垭镇林场二工区宿舍。被告刘妙,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1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环进与被告林泽华、刘楚全、刘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环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环进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环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环进负担。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