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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黎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玉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黎颜军,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颜军给付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54824.4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颜军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黎颜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