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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濮阳县鑫光灯管厂与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鑫光灯管厂,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455号原告濮阳县鑫光灯管厂,住所地:濮阳县子岸乡西掘地村。注册号410928000015134(1-1)投资人王利霞,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程付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路9号TCL照明工业园7号门。法定代表人颜细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濮阳县鑫光灯管厂诉被告湖北湘商源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所地,案件无法送达,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鑫光灯管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美玲代理审判员  田 莎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