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倩诉被告李素信、李保红、江雪梅共有物分割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倩,李素信,李保红,江雪梅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78-1号原告:杜倩,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环岛花园小区荷花苑6-1-202室。被告:李素信。被告:李保红。被告:江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倩诉被告李素信、李保红、江雪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保红名下的曹县环岛花园小区荷花苑6-1-202室房产一套。为此,原告提供案外人杜启锋所有的鲁R×××××号“帕萨特”牌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保红名下的曹县环岛花园小区荷花苑6-1-2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三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