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魏忠诚与被申请人蔡开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忠诚,蔡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忠诚,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开军,男,汉族,1970年4月2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魏忠诚因与被申请人蔡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魏忠诚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原审中故意将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写错;2、被申请人欺骗法院,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朋友关系;3、被申请人将他人的付款事实说成是自己的借款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借贷事实。原审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申请人蔡开军明知没有发生实际支付借款,却凭无效借条起诉,并伪造申请人联系方式骗取法院缺席判决,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原判进行重审。被申请人蔡开军辩称:双方过去系朋友关系,申请人魏忠诚遇到经济困难,向被申请人借钱,后在泗洪县第二招待所,被申请人一次性交给申请人现金11万元。当时没写借条,过了1个月左右补的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本院认为,原审中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申请人魏忠诚的户籍信息,确认其身份证号码与户籍地址,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送达未果后,本院依法通过登报方式向魏忠诚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中,原审原告蔡开军持有原审被告魏忠诚出具的借条原件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该借条形式完整,内容明确。魏忠诚也不否认该借条是其本人出具。申请人魏忠诚申请再审后,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事由,故原审审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应予维持。综上,申请人魏忠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忠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伙金审 判 员 俞兆丰代理审判员 戴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