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刚诉被告甘肃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甘肃xx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刘xx,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系个体经营户,现住红古区海石湾镇XX花园。被告甘肃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古区海石湾镇xx。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xx诉被告甘肃xx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xx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