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许红星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