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罗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汨罗市城关镇屈原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罗东云,男,196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郊乡窑洲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何雄伟、何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汨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雄伟、何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雄伟、何慧发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雄伟、何慧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531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