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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杨斌,男,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代理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腾英,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法定代表人郑旭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4963元,由杨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