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慕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邓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慕某某,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邓某某某,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石嘴山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加收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