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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松景与黎雁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黄某,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镖令,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某,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梁巍琳,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官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