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叶启文与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启文,赖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129号原告叶启文,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723X。法定代理人:叶石广(系叶启文的父亲),××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赖忠,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3814。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启文诉被告赖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启文撤回对被告赖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叶启文负担。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