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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紫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诉许瑞梅、叶干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许瑞梅,叶干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地址:紫金县永安大道北19号。法定代表人卢和东,行长。被执行人许瑞梅,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干坚,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的(2011)河紫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偿还979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瑞梅支付了本息104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法予以支持,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河紫法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郑清海审判员  邓初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凯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