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茂和与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和,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李茂和,男。被告XX,男。原告李茂和与被告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欠原告工资4250元,有被告于当日的欠条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劳动报酬42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在本院询问中对原告诉请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雇佣原告在东城天下小区作瓦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日劳动报酬为300元。2014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瓦工:李19.5天5850元-借支1600元,还差425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约定,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按约定应向原告给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尚欠劳动报酬425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智勇代理审判员 岳 虹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