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聂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聂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杜秀英,邯郸市复兴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聂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慎审判员 郑文肖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