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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聂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聂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某甲。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委托代理人杜秀英,邯郸市复兴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聂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慎审判员 郑文肖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