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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海洋与济南历下雷诺科技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海洋,济南历下雷诺科技经营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洋,原济南历下雷诺科技经营部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历下雷诺科技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建新南路2-1世纪大厦***室。代表人:高登杰,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海洋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历下雷诺科技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海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