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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波与高国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高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徐波,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高国民,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满族,干部,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徐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国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国民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延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