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建春与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266号原告崔建春。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华光里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经理。原告崔建春与被告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崔建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建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02元,由原告崔建春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