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仙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李某。被告:叶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爱菊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李某起诉称:原、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在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7月16日生女儿李秀怡,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正月后原告一个人到外地打工,2012年7月原告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2014年4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要求离婚诉讼请求,后未和好。2008年原告父亲去世时,被告不分担任何费用,自此双方分居生活。女儿现在城关民工子弟学校读书,由原告支付费用,由原告母亲抚养。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秀怡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持抚养费。被告叶某未作答辩与举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仙居县安岭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31日生女儿李秀怡,女儿现就读于城关民工子弟学校,由原告母亲抚养。2012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4年4月10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要求离婚诉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育有一女,但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李秀怡现随原告方生活,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李秀怡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李秀怡由原告李某抚养至成年,被告叶某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抚养费400元(每年支付一次,于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朱彩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