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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丰诉王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195号原告杨丰,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雪梅,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丰与被告王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川X××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