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汤丽萍与林扬茂、游露燕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扬茂,游露燕,汤丽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扬茂,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向阳乡卓厝村土地墘*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露燕,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坪尾村坪尾西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丽萍,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居家佳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上诉人林扬茂、游露燕因与被上诉人汤丽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林扬茂、游露燕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扬茂、游露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