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童安胜与陈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安胜,陈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童安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陈木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安胜与被告陈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安胜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安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童安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童安胜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