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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皇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皇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韩家三组。被告皇某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镇顺城巷0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皇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理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