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皇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皇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张某某,男,194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韩家三组。被告皇某某,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关镇顺城巷0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皇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理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