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闻某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提出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闻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