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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闻某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提出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闻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