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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玉兴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林玉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执字第88号罪犯林玉兴,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台临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玉兴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玉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十五日。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林玉兴报请减刑一个月十五日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6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玉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玉兴准予减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