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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许民终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禹州市钧瓷二厂因与被上诉人温多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禹州市钧瓷二厂,温多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终字第17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州市钧瓷二厂。负责人张建钊。委托代理人程军强,该厂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多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进涛,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禹州市钧瓷二厂因与被上诉人温多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钧瓷二厂的委托代理人程军强、被上诉人温多彩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进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