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涛与建设银行东营胜南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杨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现河采油厂东路。组织机构代码:8647225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