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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江金华与被告邱禄华、贺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金华,邱禄华,贺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江金华,女,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先群,三明市梅列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邱禄华,男,住明溪县。被告:贺国英,女,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华与被告邱禄华、贺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金华负担。审判员  黄太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敏晶附:(2015)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